《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对帐簿)》管理办法

2006-12-18 00:00   来源:益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一、《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对帐簿)》(以下简称《存折》)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职工可以持《存折》到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二、《存折》登记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有误的,职工应持《存折》、身份证件等到中心填写《对帐簿变更申请表》,经单位证明和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存折》是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必备资料,应妥善保管。职工遗失《存折》的,应持身份证件到中心填写《对帐簿补发申请表》,经单位证明和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存折》补发手续。遗失补发《存折》的,职工原《存折》和住房公积金帐号同时作废,原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受委托银行为职工新开设的帐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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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因在调动等原因在本市范围内变更工作单位,持有两本(含)以上《存折》的,持变更工作单位的证明资料,办理《存折》合户手续。
五、《存折》由受委托银行打印盖章后生效,未盖章无效,持无效《存折》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中心将不予受理。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办法 copyright dedecms

一、职工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结息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入上年结转户。 
二、职工公积金存款,当年缴存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三、职工公积金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税。
四、职工因离退休等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但未办理提取手续的,其公积金存款同样按上述办法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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