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2007-08-28 09:28   来源:白山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所辖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基数、缴存比例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兑帐、查询、结算等。       第三条: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援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管理中心设立的管理部,按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所辖区县(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封存、转移、变更、注销、结算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合资、港澳台商投资、合资企事业及其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城镇民营企业、各种股分制公司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统称单位) 前款所称职工是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六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含外籍职工)。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及职工帐户设立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文。 第九条: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在办理完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帐户设立或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中央、省属单位驻白山的机构、分支机构,企业及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办人员、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单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额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一号)的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十九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管委会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行。    第二十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帐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一条: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后,低于白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白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免缴。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限,按上一年度白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公布。   第二十三条: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由财政部门全额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达到上限的,不再审批。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或者欠缴的应当补足。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继延手续。   第二十八条: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的缴存比例,在缓缴期间,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人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九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进行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   封存、转移 第三十二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三条: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帐户、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 (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末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末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接收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帐户的; (五)其他。 第三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管理的,单位应将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明要素核对清楚,准确无误。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者集中封存户。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 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六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集中封存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转移到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封存证》。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集中封存户转出或者支取结清销户时《住房公积金封存证》由中心收回。 第三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手续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相关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第三十九条: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经督促仍不办理的,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五章  对帐、查询、计息   第四十条: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每年同缴存单位和职工对帐。   中心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帐单。   第四十一条: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中心与受托银行应予配合。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中心与受托银行应予配合。   第四十二条: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保密。   第四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帐户在封存期间照常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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