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7-08-27 11:36   来源:白山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吉政发[2003]3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房地产业在我省国民经济重要 支柱产业的作用,完善我省房地产市场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 
  (一)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促进消费,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 质文化生活需要,充分发挥我省人力资源优势,拓展就业渠道,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和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内容来自dedecms
  (二)明确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 方向,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供应结构,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深化改革,不断消除影响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加快建立 和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使房地产业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发挥支柱产业作用,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大房地产投资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三)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力度,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供给比例。发展普通商品住房是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结构矛盾的客观需要,是实现住房市场化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加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进一步拓展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支持和 吸引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我省房地产开发,积极为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创造条件。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保持房地产投资持续增长。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高档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划分标准。对高档、大户型 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要调控土地供应,控制土地价格,清理并逐步减少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努力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 居民家庭的支付能力相适应。各地人民政府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根据当地情况明确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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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控制开发商利润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要从严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比例 ,户型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计划、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对违规销售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企业要严肃查处,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切实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中低 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地区,不得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五)规范集资合作建房行为。集资、合作建房是解决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房改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住房困难的国有大、中型或停产、半停产企业,允许利用自有住宅预留土地,采取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优惠政策,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由房改部门根据职工参加房改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管理之中。严禁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名义进行变相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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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各地要强化政府住 房保障职能,把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作为当地政府的一件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尽快定、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辅,多渠道筹措,形成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要结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职工收入、住房特困居民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要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各地要切实落实好资金来源,尽快建立起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档案和申请、审批制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盘活存量住房。已经取得合法产权的住房,包括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安居住房、解困住房)均可直接上市交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置上市交易限制条件。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 易的,土地出让金按已购房屋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5%或成交价的0.5%缴纳,不再缴纳所得收益(不含企业所得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外,收益部分全部归个人。各地可通过财政减让方式尽力降低住房交易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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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鼓励居民进行住房投资和消费。鼓励居民进行住房投资,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已经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的,在不享受住房补贴和房改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引导和鼓励 城乡居民到居住地以外的城镇购房置业,凡异地购买城镇成套住宅的,城镇居民可将户口迁入购房城镇,农村居民可转为城镇户口。取消外销商品房的审批限制,鼓励商品房外销,鼓励住房消费。 
  (九)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引导梯度消费。鼓励居民出租自有闲置住房。对个人按政府定价和市场价出租住房,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规定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专门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出租空置商品房。承租方愿意购买承租的商品住房,且承租期满1年的,可享受二手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开发商可享受国家有关处置空置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改革房屋租赁管理方式,建立行之有效的协管机制。各地应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国土、公安、工商、税务、计生等有关部门参加,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简化和归并管理程序和有关准入手续,统一发放租赁证书,有关费用一次性收取,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租赁手续。租赁证书应作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暂住户口的必备条件之一。物价部门可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出租房屋坐落位置、用途和建筑结构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出租房屋的市场指导租金,作为税费征管的依据。  内容来自dedecms
  (十)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贷款发放力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加大住房公积金实施力度,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进一步简化公积金贷款办理手续和审批程序,制定鼓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搞好住房公积金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有效组合,适当放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的限制,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比例不得低于上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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