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007-08-28 09:26   来源:白山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管理部(以下通称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贷款银行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理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设立的各管理部依照授权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结算工作。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五条:贷款银行在接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并负责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凡在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建立公积金帐户并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停缴、欠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 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装修自住的,须具有装修预算,装修施工协议和购买装修材料的票据。 (三) 具有符合要求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购买二手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40%;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50%;装修自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70%)。 (四) 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者用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者由中心、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担保。 (五) 自愿参加住房贷款财产保险,综合保险或履约保证保险。 (六) 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夫妻双方都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贷款数额不超过15万元;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贷款数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为以下二种计算方式的最低值: (一) 不得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不得超过70%;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的,不得超过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超过50%。装修自住住房的,不得超过30%,且单笔贷款不得超过4万元。 (二) 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50%×借款期限(月)。 对个别信誉好、还贷能力强的,经中心贷审会批准,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或比例。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前清后贷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可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第九条:借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年限。但一般情况最长不得超过20年,装修贷款不得超过十年。 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个别情况,经贷审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年利率为4.14%,;月利率3.45 ‰;5 年以上的为4.59%,月利率为3.825‰ 。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担保方式: (一) 用所购自住住房、自有房产或第三人住房进行抵押; (二) 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三) 中心认可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或者采用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联保方式。 抵押、质押、保证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三条:借款人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必须将房价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银行和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借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四条: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本息。有价证券由贷款银行负责核保,并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贷款银行将抵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五条:借款人采用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的,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本息的能力。 第十六条:借款人采用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联保方式的,保证人必须有亲笔书面承诺书,且联保帐户余额之和不少于贷款额的80%。在贷款本息没有全部还清之前,保证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能提取、转移、也不能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定前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造成的损毁,由借款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 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 (二) 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结(离)婚证、工资收入证明,其他收入证明等; (三) 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含首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四) 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证明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 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借款人资格、资信、担保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的相关合同协议,由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其他相关手续。贷款手续办理完毕,经中心复核同意后,签发划款通知书,银行发放贷款。对经审核不予贷款的,中心应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以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划付给售房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取。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等额本息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自贷款银行划款之日起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每月应还贷款本息存入储蓄卡内,并委托银行通过储蓄卡代扣。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到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必须遵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配合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没有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标准,逾期1个月的,加收30%;逾期2个月的,加收40%;逾期3个月的,加收50%。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应出具结清本息证明,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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