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10-07-28 00:17   来源:桐庐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理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确保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杭公积 金(2005)26号文件规定以及省、市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现就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相关的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  申请条件。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  偿还产权自有的自住住房贷款;
(三)  离休、退休(退职)的;
(四)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  本县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
(六)  非本县区域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县区域重新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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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  提取额度。
(一)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金额截止签定购房合同、建房批复的当月余额,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购建房支出数提取。
(二)  职工用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在贷后6个月,每年可提取一次还贷,起还额为10000元,实行分中心内部“双减”的转账。提取的秩序是:先提当年的缴存额,再提以前年度的缴存额。
(三)  职 工用公积金偿还银行住房贷款的,在贷后6个月,每年也可提取一次还贷,起还额为10000元。若提取公积金的额度高于当年还贷总额的,按当年还贷总额提 取。低于当年还贷总额的,则按规定顺序先提取当年缴存额,再提取以前年度的缴存额,提取款项以转账的形式转给在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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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购建房的支出总额。
(五)  职工符合申请条件(三)~(八)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即实行销户提取。
三、  申请程序。
(一)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填写《桐庐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缴存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桐庐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提取,也可委托单位指定的经办人代为提取。职工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提取,单位经办人应同时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并提供相关证明。
(三)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天办妥提取手续,情况特殊需核实的,由分中心在3个工作日明确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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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少于总房价30%的购房发票或统管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集资房的,提供集资协议、不少于总房价30%的交款发票或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管的收款收据。
5、拆迁住房的,提供拆迁协议、置换房屋的货币差价发票或统管收款收据。
6、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杭州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7、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二)  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款余额表或贷款结清凭证。 copyright dedecms
(三)  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或批复证明。
(四)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  本县区域户口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  非本县区域户口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县区域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七)  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
(八)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五、  提取方式。
(一)  住 房公积金一般以职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桐庐分中心出具提取证明(即《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 书》),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凭盖有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桐庐分中心财务印签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期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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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果职工要求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由售房单位出具购房合同、30%房款的购房发票,并提供售房单位的结算账号、开户银行和单位全称,经分中心审核符合提取规定,分中心开具转账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支票形式转给售房单位。
六、    其它。
(一)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还贷,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该职工的身份证及提供住房公积金应具备的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同时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三)  职工申请办理进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补贴提取业务的,参照以上条款执行,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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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桐庐分中心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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