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0-11-11 14:26   来源:邢台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经办商业银行,运用住房公积金,向正常缴存(一般在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对分支机构 贷款业务的指导,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贷款手续委托规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 织梦好,好织梦
    (四)已付购房款符合规定比例;
    (五)同意按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本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退休年龄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抵押房产状况及借款人还贷能力等情况综 合确定,一般不得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7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龄,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 dedecms.com
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本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有效购房凭证;
    (五)已付购房款证明;
    (六)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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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对准予贷款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与抵押(出质)人签订抵押(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并通知受托银行 办理借款手续。以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应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产他项权属证明文件交受托银行保管。

    第十四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担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月偿还 本文来自织梦
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约定,在指定的个人银行帐户上存储不少于本期还款额的存款。受托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从借款人还款帐户中扣收本期应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贷手续,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退还,借款人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按实际使用期限计收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借款人逾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房产抵押、公积金质押、第三方保证的担保方式。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后,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担保方式。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财产的价值,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经公积金管理机 构确认。房产抵押期间,未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房产再次抵押或转让、赠予、变更。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的,质押期间,出质人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质押期间,如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定出质人不具备出质资格,借款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另行提供新的出质人或变更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不能提供房产抵押或公积金质押担保的,应由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偿 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受托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期间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委托银 行从其保证金帐户中扣除。借款人办结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将房产他项权属证明文件交受托银行保管后,保证人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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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依法对抵押物或质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无继承人、受 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三)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或质物的直接费用;
    (二)扣除与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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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或其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获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所购房屋确需保险的,借款人须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办理抵押房产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保险期限须与贷款期限一致,并将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七条、在贷款本息清偿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解除保险;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进行赔偿,抵押物如发 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 copyright dedecms

    第九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发放的贷款本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借款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有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借款人擅自改变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按《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认真按本办法做好公积金贷款的监督和管理。借款人如连续3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应及时 向借款人发送催还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做好违约贷款的处理工作,必要时按法定程序追偿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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