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2010-11-11 14:27   来源:邢台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并对分支机构归集业务进行 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或企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以下 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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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中方从业人员。

    第五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包括账户设立、变更、封存、转移和注销。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职工名册等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的设立手续。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条、单位新录用或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职工姓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单位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职工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辞职、一次性买断工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或建立新劳动关系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内容来自dedecms
    (三)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四)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五)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本人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全部办理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后,注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办理转移后,原账户同时被注销。职工已全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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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分别为本人当月工资乘以相应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分别为本人当月工资乘以相应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 [1990]1号令)计算,单位应每年为职工核定一次缴存基数。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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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二十一条、单位连续两年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一般不应低于5%。

    第二十二条、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但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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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和改制前对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足额补缴。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予以偿还。

    第二十六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规定为职工补缴。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确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数额时,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 资情况有异议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依据人事、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有争议的由司法部门进行裁定后确定。 copyright dedecms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第二十九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封存和转移; copyright dedecms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不缴、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依照财政部等部门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26号)的通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凡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织梦好,好织梦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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