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0-11-11 14:27   来源:邢台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对分支机构提取业务进行 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或企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以下 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织梦好,好织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四)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辞职、一次性买断工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账户,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织梦好,好织梦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 (一)至 (四)项提取条件的,配偶可同时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定当月之前(含当月)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总价款。

    第九条、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两年提取一次,留存一年以上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还贷本息之和。

   第十条、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期间应支付的房租。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一条、符合第四条(五)至(九)项及第五条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整取到百元,销户除外。

    第四章 提取证明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提取公积金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购买自住住房的,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税票。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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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

    第十六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证明。

    第十七条、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提供特困职工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离休、退休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休、退休证明。

    第十九条、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

    第二十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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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死亡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二)职工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三)单位或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提取申请。

    第二十四条、符合第四条第(九)项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凭提取证明及身份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提取申请。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积金提取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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