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2010-11-11 14:31   来源:邢台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一、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辞职、一次性买断工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账户,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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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1项至第4项提取条件的,配偶可同时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提取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提取公积金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集中封存户转移凭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
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税票。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证明。
    (四)被纳入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提供特困职工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休、退休证明。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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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死亡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三、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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