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2007-02-27 00:00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关于郑州地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豫房改〔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郑州地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缴存比例。 
  1.郑州地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缴存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12%。 
  2.郑州地区内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2%。对本级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12%确有困难的县(市),可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其他缴存单位凡是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10%;达到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80%以上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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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4.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确定后,至少应保持1年以上。 
  二、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按照规定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不缴。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均纳税收入计算。对于单位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管理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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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建立健全单位暂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和办理程序。对缴存确有困难的,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单位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施行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比例不得低于5%。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郑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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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四、郑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积极履行决策职能,及时研究决定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的重大事项,制定和调整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管理中心要对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法,规范操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负责,紧密配合,共同推动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七年二月二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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