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说明

2010-01-12 00:00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工作安排,自2010年1月4日起,开始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现将办理该业务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凡在中心同一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称委托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均可办理委托提取还贷。
    1. 委托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3倍(夫妻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单个公积金存款账户核定);
    2.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个人存款连续正常还款2期以上,尚未结清且没有逾期。
    二、需要携带的资料
    1.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者,须同时提供借款人的身份原件);
    2.委托人的个人公积金帐号、《委托贷款合同》原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同时申请委托提取还贷的不提供)。
    3.结婚证原件(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时提供)。
    三、办理程序
    1. 委托人持上述资料到中心申请;
    2.中心审核,符合规定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四、办理的时间、地点
    1.办理时间:每月1-24日之间正常工作日
    2.办理地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地点(郑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户到郑州住房公积金大厦3019室办理;分中心和县、市管理部到对应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申请委托提取还贷的,在办事大厅《委托贷款合同》签订窗口办理)。
    五、友情提示
    1、申请委托提取还贷的委托人,公积金缴存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须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一管理机构(如巩义缴存,巩义贷款)。
    2、委托提取还贷终止手续,须在提取还贷操作成功三期以后,方可办理。
    3、《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签订后,委托人不能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柜台支取手续,新贷款户通过银行还款帐户正常还款2期后开始提取还贷,存量贷款户于协议签订时下一还款日开始提取还贷。
    4、委托人应经常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补齐至公积金贷款的银行还款账户,以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六、特别提醒
    委托提取还贷是中心为方便借款人新开通的一项业务,近期可能会因客户量较大而出现排队现象,请办理该业务的借款人及配偶可自行选择客户量较少的时间段前来办理该业务,以免影响您的其他工作。
郑州住房公积金大厦地址:郑州市百花路46号附8号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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