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的

2009-12-29 00:00   来源:荆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于对《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的通知
荆公管[2004]05号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决定对《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荆公管[2002]04号)的有关条款予以调整并通知如下: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没有再就业,也没有继续缴存公积金,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2、下岗失业职工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凭《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者缺一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3、属其它事项的,仍依据市管委会[2002]04号《职工支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关于支取使用的规定执行。

内容来自dedecms

    4、本通知自二00五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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