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等

2010-01-01 00:00   来源:湖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湖公积金委发〔2010〕7号


市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矛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再次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对再次购买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个人缴存账户的存储余额;对再次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与前笔住房贷款还清间隔时间要求2年以上,暂停购建房提取个人缴存账户的存储余额,并继续执行累计贷款额度的规定。
  二、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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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置换性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申请人部分利息补贴。部分利息补贴额度为:银行发放置换性贷款当日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置换期间应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利息额×8%。
  以上调整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文件执行。 dedecms.com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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