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

2010-01-01 00:00   来源:湖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湖公积金委发〔2010〕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现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dedecms.com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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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本文来自织梦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能力,进一步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逐步开展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具备个人缴存条件的人员的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特建立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
  第三条 托管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托管中心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在受托银行设立委托收款专户。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是指缴存对象每月由个人缴存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实行集中委托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六条 托管缴存的公积金,归缴存人个人所有,统一纳入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应当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dedecms.com


第二章 托管机构职责 织梦好,好织梦


  第七条 统一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额度,做好组织协调以及按时足额缴存工作。
  第八条 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签订委托收款结算协议。同时应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记载个人缴存等情况;
  2、负责办理所有缴存、变更等业务;
  3、负责为缴存对象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4、负责个人缴存对象账户的催缴催收;
  5、负责个人缴存账户对象的对账和查询;
  6、负责个人缴存对象贷款催收等管理工作;
  7、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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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缴存对象、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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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为: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职工,包括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中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等。
  第十条 凡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2、在本市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3、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4、工作所在地在本市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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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缴存比例、缴存基数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托管中心的缴存比例暂按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企业单位和职工最低缴存比例计算,即暂按单位和职工各8%执行。
  第十二条 凡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次月的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下限标准原则上按当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最低缴费工资确定,缴存工资基数上限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五章 申请材料、办理程序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三条 缴存对象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的原件:
  1、《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用人单位、街道或社区等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4、个体工商户另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5、自由职业者另需提供湖州市挂靠人员手册;
  6、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购属单位职工的另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
  7、缴存托管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如符合条件的,持规定的材料向托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托管中心审核,由托管中心按以下办法办理缴存登记:
  1、办理缴存对象账户设立的,托管中心应填报《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登记表》或《住房公积金同城或异地转移通知书》,并提供缴存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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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缴存对象如发生账户转移情形的,托管中心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同城或异地转移通知书》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缴存对象与托管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缴存托管委托扣款协议,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申请缴存托管的当月自行足额缴纳次月公积金,并承诺每月15日前将月缴存金额足额存入联名卡内。
  托管中心将于每月20日前委托受托银行集中扣款。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次月5日前,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委托银行将托管中心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公积金中心开设的托管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并在收到的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六章 缴存对象贷款、提取管理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七条 缴存对象申请住房公积贷款的,需符合《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每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住房抵押的同时增加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缴存对象需每月按时足额还贷,不得有逾期行为发生,如发生贷款逾期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缴存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符合《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按月、按年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dedecms.com


第七章 其 他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十一条 托管缴存对象如提供虚假资料,存在欺骗行为,骗取贷款的,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以后住房公积金托管缴存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托管缴存对象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欠缴,如逾期缴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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