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

2009-01-01 00:00   来源:湖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四十六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
  ㈠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㈢项行为的,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织梦好,好织梦
  第四十八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金额的,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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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积金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虚假情况的,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由市公积金管委会责令其纠正,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积金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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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五十四条 本市和县区原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中心,除特别注明外,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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