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缴存登记业务政策规定

2010-05-18 00:00   来源:镇江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1、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具体为: 内容来自dedecms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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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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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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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具体为: dedecms.com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3)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 织梦好,好织梦

(4)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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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方及港澳台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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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集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织梦好,好织梦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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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织梦好,好织梦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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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携带职工清册和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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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录用或者调入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服务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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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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