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单位缓缴封存业务政策规定

2010-05-18 00:00   来源:镇江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1、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copyright dedecms

(1)单位连续3年亏损,仅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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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单位停业、停产、破产、解散、撤销等原因停发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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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入政府解困范围并领取解困金的。 内容来自dedecms

2、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办理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dedecms.com

(1)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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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停业、停产、破产、解散、撤销的证明文件,领取政府解困金的证明文件; 本文来自织梦

(3)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劳动工资情况表。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3、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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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期满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规定缴存比例的部分不再进行补缴。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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