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单位基本信息的变更及注销政策规定

2010-05-18 00:00   来源:镇江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1)单位名称、地址等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织梦好,好织梦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申请注销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撤销批准文件;合并分立批准文件;法院破产裁定书;工商注销证明。 本文来自织梦

1、单位发生公积金信息变更或注销,应从服务中心领取或从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注销)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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